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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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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外匯業務管理需要,自107年3月1日起指定銀行經由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或申報系統報送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傳輸作業(以下簡稱申報作業),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董家興
電話:02-23571230
傳真:02-23571129
電子信箱:cbc16159@mail.cbc.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捌字第106003133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配合外匯業務管理需要,自107年3月1日起指定銀行經由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或申報系統報送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傳輸作業(以下簡稱申報作業),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8條規定辦理。
二、指定銀行辦理申報作業,申報檔案格式新增交易類型及交易日期欄位,總檔案長度不變。
三、請依附件1修改申報檔案格式,並確實依附件2之說明填報交易類型及交易日期欄位。
四、實施方式:
(一)107年3月1日至107年4月30日辦理檢核測試,指定銀行應於期間內傳送新版檔案格式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測試環境,並通過檢核測試。
(二)107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檔案格式不符規定者,將納入錯誤清單。
五、系統測試聯絡窗口,請參考附件3各項目聯絡電話。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行資訊處、本局外匯交易科(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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