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7點、第8點業經本行於111年12月26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1004657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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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1110046886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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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文
主旨:「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7點、第8點業經本行於111年12月26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1004657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外匯證券商)、本行各局處室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