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配合「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自111年3月14日起生效,有關指定銀行(DBU)客戶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境內法人授信目的帳戶(簡稱OBU境內帳戶)間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事宜,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243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李坤袁
電話:(02)2357-1225
傳真:(02)2357-112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捌字第11100112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配合「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自111年3月14日起生效,有關指定銀行(DBU)客戶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境內法人授信目的帳戶(簡稱OBU境內帳戶)間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事宜,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DBU受理客戶與OBU境內帳戶之資金往來,係屬國內交易,所涉及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原則如下:
(一)匯款性質:匯(受)款行為同一銀行,填報「695未有資金流動之交易」,若為不同銀行,填報「693由本行轉往國內他行/國內他行轉入本行之外匯」,相關細分類請依695、693之細分類說明填列。
(二)交易國別:填報「本國」(國別代碼為TW)。
二、為減少DBU與OBU間申報錯誤率及便於受款行分辨匯出匯款之匯款帳戶來源及對象,爰配合修正本局104年12月30日台央外捌字第1040056188號函規定。
(一)原規定匯款行於匯出匯款MT103或MT202等SWIFT電文Tag72欄位第一行標示之Code-Word修正如下(下稱OBU境外帳戶係指非居住民客戶於OBU開立之帳戶,填報範例參考附件):
1、DBU匯出至DBU帳戶:「/ACC/2DBU」
2、DBU匯出至OBU境內帳戶:「/ACC/D2OR」
3、DBU匯出至OBU境外帳戶:「/ACC/D2ON」
4、OBU境內帳戶匯出至DBU:「/ACC/OR2D」
5、OBU境內帳戶匯出至OBU境內帳戶:「/ACC/OR2R」
6、OBU境內帳戶匯出至OBU境外帳戶:「/ACC/OR2N」
7、OBU境外帳戶匯出至DBU或OBU:「/ACC/FOBU」
(二)本措施實施後將依照下列原則執行錯誤率之計算:
1、匯款行電文Code-Word標示正確,惟受款行報送錯誤明細資料,列入受款行錯誤率。
2、匯款行電文Code-Word標示錯誤,致受款行報送明細資料產生錯誤,列入匯款行錯誤率,受款行解款發現錯誤時,應通知匯款行更正,並請受款客戶日後應告知匯款人正確匯款資料。
3、實施期間:自即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為試辦期; 9月1日起正式列入錯誤率參考值。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資訊處(均含附件)

檔案下載

  • 附件-code-word範例ODS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