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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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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24點附表1、附表7、附表8、第25點附表9、第26點附表10、第27點附件5、附件6業經本行於111年12月26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1004657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243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張小姐
電話:(02)2357-1198
傳真:(02)2357-1959
電子信箱:cbc11006@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11100468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24點附表1、附表7、附表8、第25點附表9、第26點附表10、第27點附件5、附件6業經本行於111年12月26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1004657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檢附「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1份。
二、本行外匯局下列通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一)85年2月12日(85)台央外伍字第0311號函。
(二)85年4月16日(85)台央外伍字第0749號函。
(三)90年1月30日(90)台央外伍字第040000725號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本行各局處室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經濟部商業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均含附件)

檔案下載

  •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DOCODTPDF
  • 修正後銀行注意事項附表PDF
  • 附件五及六DOCODTPDF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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