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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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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辦理證券業及票券金融公司外幣貸款業務,應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243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朱榮玲
電話:(02)2357-1220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veronica.chu@mail.cbc.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11000409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指定銀行辦理證券業及票券金融公司外幣貸款業務,應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6點第2項規定辦理。
二、指定銀行辦理證券業及票券金融公司因下列業務產生外幣資金需求之外幣貸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辦文件:
1、證券業辦理證券相關外匯業務:應憑「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文件辦理。
2、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業務:應憑其與國外交易之證明文件及切結書(聲明「出售原購買外幣債券所得將直接撥入票券金融公司在貸款銀行開立之指定專戶還款」)辦理。
3、票券金融公司以包銷方式辦理外幣票券承銷業務:應憑本行許可其辦理外幣票券承銷業務函、承銷契約或類似文件,及得以證明應支付交割價款之有關文件辦理。
(二)資金控管:應確實掌握外幣貸款之資金用途及流向。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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