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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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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因辦理外幣票、債券業務所需資金,得以外幣借款及外幣拆款方式籌措之應遵循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218
傳真:(02)2357-126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10003787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茲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因辦理外幣票、債券業務所需資金,得以外幣借款及外幣拆款方式籌措之應遵循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票券金融公司因辦理外幣債券業務產生之外幣資金需求,得以外幣借款及外幣拆款方式籌措,並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承作對象: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境外金融機構。
(二)向指定銀行辦理外幣借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且借款資金不得流供週轉金使用:
1、憑國外交易確認書或文件辦理。
2、應出具切結書聲明「出售原購買外幣債券所得將直接撥入票券金融公司在貸款銀行開立之指定專戶還款」,並約定將借貸款項直接撥付至外幣債券交割款帳戶。
二、票券金融公司以包銷方式辦理外幣票券承銷業務之外幣資金需求,得以外幣借款及外幣拆款方式籌措,並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承作對象:指定銀行。
(二)外幣借款應以承購之外幣票券為擔保,憑本行許可辦理外幣票券承銷業務函、承銷契約或類似文件,及得以證明應支付交割價款之有關文件辦理,且至遲於該包銷之外幣票券全數賣出時還清借款。
三、票券金融公司因外幣票、債券業務所需資金辦理外幣借款及外幣拆款,相關款項均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且應符合下列限額規定:
(一)外幣拆、借款之淨餘額不得超過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外幣票債券部位及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外幣支出之總額,加計外幣票債券附賣回交易餘額及應收外幣票債券交割款,再扣除外幣票債券附買回交易餘額及應付外幣票債券交割款。
(二)外幣拆、借款之淨餘額,係指外幣借款加計外幣拆入款之總餘額,扣除外幣拆出款及存放銀行之外幣存款後之餘額。
四、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月七日前填報外幣拆借款及外幣票債券部位統計月報表(附表),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彙整後送本行外匯局參考。
五、本行102年7月19日台央外柒字第1020030943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兼復貴公會110年9月24日票商會字第1100000217號函)、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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