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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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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之修正,及票券金融公司得與OBU辦理外幣資金拆借業務之開放,有關報送案關業務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及OBU月報相關事宜,請查照轉知貴行OBU依說明辦理。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243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黃珮雯
電話:(02)2357-1280
傳真:(02)2357-1129
電子信箱:judy31568@mail.cbc.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拾壹字第111001134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為配合「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之修正,及票券金融公司得與OBU辦理外幣資金拆借業務之開放,有關報送案關業務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及OBU月報相關事宜,請查照轉知貴行OBU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7月16日金管銀票字第10901379991號令、111年3月14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2705671號令及本行110年10月20日台央外柒字第1100037875號函辦理。
二、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
隨函檢附修正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境內法人授信目的帳戶有關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明細資料應遵循事項」,請依規定辦理。
三、OBU月報
(一)請至本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公告區下載檔案:
1、修訂後申報表5式,其中整體業務月報3式、人民幣業務月報2式。
2、修訂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整體業務月季報檢核公式1式。
(二)修訂後申報表自111年3月(資料月份)起適用,並將於111年3月31日於本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更新版次;以文字檔申報資料之銀行,則請自行參照更新後之項目代號製作文字檔。
正本:本國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商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副本:本行資訊處、本局外匯資料科

檔案下載

  • 附件1-辦理境內法人授信目的帳戶有關報送外匯收支或交易明細資料應遵循事項PDFPDF
  • 附件2-申報表5式PDFPDFPDFPDFPDF
  • 附件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整體業務月季報檢核公式-11103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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