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銀行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要點」業經本行於110年12月30日以台央外柒字第1100050476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檢附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1份,請查照。
中 央 銀 行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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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10005058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指定銀行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要點」業經本行於110年12月30日以台央外柒字第1100050476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檢附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作業要點第6點之「指定銀行電子或通訊設備交易匯款性質分類表」修正如附件1,並自明(111)年1月1日起適用,本行110年8月12日台央外捌字第1100031826號函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二、旨揭作業要點第11點之「指定銀行已開辦涉及外匯之電子銀行業務項目月報表」修正如附件2,並自明年2月起依修正後之報表報送前月資料。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