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通函彙編
- 21銀行業現行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傳輸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請依照修訂後「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說明」(附件1至6)辦理。請查照。(自110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 22茲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申報問答集」(以下簡稱申報問答集)部分內容如附件,請轉知負責相關業務同仁,請查照。
- 23自本(107)年2月1日,貴金融機構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傳送相關明細資料,其中涉及幣別及國家(地區)代碼,請依據修正後附件辦理,請查照。
- 24茲修正本局106年3月27日台央外捌字第1060013619號函有關「證券商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申報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統計說明」(簡稱「申報統計說明」)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相關會員惠辦。
- 25茲配合我國將於明(107)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IFRS 9)「金融工具」,檢附本局修正「地區性金融統計編製說明」之「附件5會計科目對照表」,請參考。
- 26茲編製「銀行業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申報問答集」(以下簡稱「申報問答集」)如附件,請轉知負責相關業務同仁應用,請查照。
- 27茲配合我國將於明(107)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修訂外匯指定銀行(DBU)人民幣報表如說明二,並自明年2月申報同年1月份資料開始適用,本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亦於明年1月31日起更新版次,請查照轉知。
- 28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非居住民買賣國內預售屋價金之匯入或匯出款,有關匯款分類之填報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29配合外匯業務管理需要,自107年3月1日起指定銀行經由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或申報系統報送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傳輸作業(以下簡稱申報作業),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30自本(106)年6月19日起,貴金融機構辦理外匯申報作業,改為使用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31配合本行修正「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進一步開放證券業得辦理涉及新臺幣之即期外匯交易及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茲修正「證券商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申報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統計說明」(簡稱「申報統計說明」,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相關會員惠辦。(自106.12.28起停止適用)
- 32重申銀行業辦理未涉及新臺幣結匯之匯出及匯入匯款,應依說明之規定辦理,請查照。
- 33檢附本局「電子支付機構(含兼營業務之指定銀行)辦理跨境業務匯款分類表」(以下簡稱「跨境業務匯款分類表」)如附件,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34為提升資料傳送效率,指定銀行填報本局「公司外匯存款餘額達百萬美元」之資料,請依說明二、三辦理。
- 35為降低各銀行「出(進)口及匯入(出)款交易」媒體申報中涉及本國銀行之外匯指定銀行(DBU)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間交易之錯誤率,擬請各銀行配合辦理說明二之措施,並通函各銀行如附稿。
- 36因應外幣債票券款券同步交割(DVP)之需要,部分外幣債票券交割款涉及客戶外匯存款帳戶資金匯出入之媒體申報方式,請依說明一辦理,請查照。
- 37為提升本局外匯收支統計之正確性及使用性,指定銀行承作客戶匯出、入匯款分類編號為「693」之交易,以及個人辦理出、進口貨款結匯,應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38檢附本局「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說明」中英文對照版本供參,請 查照。
- 39自104年1月起填報本局之「在台無住所之外國人新台幣存款表」,請依據所附修訂後之「非居住民新台幣存款月報表」辦理,請 查照。(自104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
- 40自明(104)年1月1日起辦理之外匯交易或收支,請依據檢附修訂後之「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說明」等相關附件1至6製作外匯交易媒體資料,請 查照。(自107年11月27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