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明(104)年1月1日起辦理之外匯交易或收支,請依據檢附修訂後之「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說明」等相關附件1至6製作外匯交易媒體資料,請 查照。(自107年11月27日起停止適用)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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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捌字第1030034580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自明(104)年1月1日起辦理之外匯交易或收支,請依據檢附修訂後之「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說明」等相關附件1至6製作外匯交易媒體資料,請 查照。
說明:
一、配合本局103年6月27日台央外捌字第1030023280號函辦理。
二、關於前揭函示自明(104)年1月1日起實施之新版「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洽詢,本局將儘速回復。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本局稽核科、匯款科、簽證科(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