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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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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本局外匯收支統計之正確性及使用性,指定銀行承作客戶匯出、入匯款分類編號為「693」之交易,以及個人辦理出、進口貨款結匯,應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陳逸芸
電話:02-23571228
傳真:02-23571272
電子信箱:yiyun@mail.cbc.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捌字第104003157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為提升本局外匯收支統計之正確性及使用性,指定銀行承作客戶匯出、入匯款分類編號為「693」之交易,以及個人辦理出、進口貨款結匯,應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承作客戶由國內他行轉入或匯往國內他行之外匯交易,當匯款人與受款人相同時,匯出及匯入之細分類均請依資金來源性質填列。
二、在境內支付與出進口通關貿易或境外委外加工及商仲貿易相關之貨款,為避免與他日「境內支付或收取貨款者」及「境外進貨或出貨者」結算貨款產生之匯出、匯入混淆,其細分類請填列「R」,申報書填報第三項,其中能提供符合實質交易流程之證明文件者,其結匯得免列計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三、銀行受理個人辦理出、進口貨款結匯,結匯金額倘超過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所訂非以輸出(入)為常業之法人、團體或個人之免證輸出(入)額度(目前為等值2萬美元),仍得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後,逕行辦理結匯;但每筆結匯金額達50萬美元以上者,應依申報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經銀行業確認相關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結匯。本局92年7月8日台央外伍字第0920040721號函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檢附修訂後之「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說明」中附件4-1「匯入出匯款分類692及693之細分類」及範例說明資料各乙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本行經濟研究處、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匯款科、稽核科、簽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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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匯入出匯款分類692及693之細分類PDFXLSODS
  • 匯入出匯款分類692及693之細分類範例說明XLSOD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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