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通函彙編
- 41自本(102)年7月1日起,銀行業檢送本局匯出及匯入匯款外匯交易媒體明細資料中銀行本身之外匯交易,其國內匯、受款人身分別改列為5,請 查照。
- 42自100年12月1日起,銀行業受理客戶承做三角貿易業務之匯受款地為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下簡稱OBU)時,若其最終(原始)受(匯)款地為中國大陸者,三角貿易之交易性質註記欄位增加代碼如說明,請 查照。(自104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
- 43即日起,銀行業受理外人在台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之匯出入,其匯款分類請依說明辦理(自104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
- 4499年1月1日起,銀行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不得再帳列存款,茲修改每月10日前檢送本局之「在台無住所之外國人新台幣存款表」格式(自104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
- 45檢送修正後「以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等相關附件,以利製作正確之外匯交易媒體資料。(自104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
- 46自即日起,銀行業承作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資金之匯入、匯出款,於掣發買賣外匯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時,其匯款分類名稱及細分類,請依說明辦理
- 47「銀行外匯交易統計的說明與問答」小冊,其內容已不符現況,應予作廢(94.11.28 / 台央外捌字第0940050178號)
- 48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業務相關之季報表、資產負債表及業務相關之月報表等格式及填製報表須知(93.12.8 / 台央外拾壹字第0930057155號)
- 49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表報格式,並自九十一年四月起,改以媒體(磁片)方式申報(91.2.25 / 台央外拾壹字第○九一○○一五一一六號)(94.7停止適用)
- 50填報匯款分類相關規定(83.4.23 / (83)台央外字第(捌)一一O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