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通函彙編
- 21訂定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辦理涉及外匯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向本行申請程序,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 22自105年6月27日起,銀行業受理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期貨商從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掛牌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選擇權之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23自即日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在國內募集或私募外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其以新臺幣收付及銀行業受理其代結匯申報等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 24各證券(期貨)投資信託公司向本局申報之「資金進出及國內外資產表」及各種「資金變動表」,自104年12月第1旬資料起,改以「中央銀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申報系統)透過網路申報,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25關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外幣全權委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投資標的範圍,請依說明辦理。
- 26自104年7月20日起,銀行業受理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期貨商從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掛牌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之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27「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二十七點、第二十八點、第二十九點及第二十四點附表四與附表八、第二十六點附表十,業經本行於104年4月30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40016889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4年5月3日生效,請查照。
- 28自103年5月15日起,銀行業受理期貨商、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或外國期貨商從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與國外期貨交易所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合作上市之新臺幣計價期貨交易契約(以下簡稱國際合作商品)之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自2017.3.27起停止適用)
- 29「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部分條文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修正生效,相關作業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 30「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行於102年7月30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20027653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 31「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行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20027658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2年8月1日生效,請 查照。
- 32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人民幣以外之外幣計價基金以新臺幣收付相關款項之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自2015.10.20起停止適用)
- 33自即日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有關匯出投資資金之匯率避險,得依基金本身匯率避險策略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 34自即日起,指定銀行受理國人經由「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等六種管道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結匯,無須再另請業者檢附媒體製作之「投資國外結匯明細資料檔」供確認,請 查照。
- 35「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業經本行於中國民國100年8月25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0003692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 36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對日本匯出震災捐款匯款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37「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業經本行於99年6月1日以台央外伍字第0990027601號令修正發布
- 38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外籍勞工辦理薪資結匯申報所應確認之文件,其中「外籍勞工薪資結匯申報委託書」乙項,請依修正之樣式(如附件一)辦理。舊有之委託書得沿用至98年12月31日,自99年1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自2017.3.27起停止適用)
- 39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國外匯入莫拉克颱風捐助款項之結匯,請依說明辦理。
- 40自98年6月30日起,銀行業受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及匯入匯款相關事宜,請依說明辦理(100.8.25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