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通函彙編
- 21「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部分條文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修正生效,相關作業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 22「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行於102年7月30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20027653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 23「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行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20027658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2年8月1日生效,請 查照。
- 24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人民幣以外之外幣計價基金以新臺幣收付相關款項之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自2015.10.20起停止適用)
- 25自即日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有關匯出投資資金之匯率避險,得依基金本身匯率避險策略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 26自即日起,指定銀行受理國人經由「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等六種管道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結匯,無須再另請業者檢附媒體製作之「投資國外結匯明細資料檔」供確認,請 查照。
- 27「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業經本行於中國民國100年8月25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0003692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 28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對日本匯出震災捐款匯款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29「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業經本行於99年6月1日以台央外伍字第0990027601號令修正發布
- 30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外籍勞工辦理薪資結匯申報所應確認之文件,其中「外籍勞工薪資結匯申報委託書」乙項,請依修正之樣式(如附件一)辦理。舊有之委託書得沿用至98年12月31日,自99年1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自2017.3.27起停止適用)
- 31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國外匯入莫拉克颱風捐助款項之結匯,請依說明辦理。
- 32自98年6月30日起,銀行業受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及匯入匯款相關事宜,請依說明辦理(100.8.25停止適用)
- 33本局94年9月19日台央外伍字第0940041635號函,自98年6月17日起停止適用
- 34自本(98)年6月1日起,銀行業受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外籍勞工辦理薪資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自2017.3.27起停止適用)
- 35銀行業受理投資人匯出赴大陸地區投資款相關事宜。〈100.8.25停止適用〉
- 36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國內各界對中國四川震災捐款匯款至大陸地區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 37國人結匯投資國外歸戶資料Q&A(96.12.20台央外伍字第0960054237)
- 38為配合財政部辦理稅捐稽徵業務需要,自97年1月2日起,銀行業受理金融機構等業者辦理以新臺幣結購外匯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請依說明配合辦理(96.8.24 / 台央外伍字第0960037581號)(100.8.25停止適用)
- 39自96年6月25日起,銀行業受理期貨商代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存事國內期貨交易之結匯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100.8.25停止適用)
- 40請加強宣導顧客應經由合法金融機構進行外匯交易及匯出、入款,以確保款項安全,符合法令並避免觸法(96.6.20 / 台央外伍字第09600281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