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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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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8年6月30日起,銀行業受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及匯入匯款相關事宜,請依說明辦理(100.8.25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馬千惠
電話:02-23571192
傳真:02-23571959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8003413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自98年6月30日起,銀行業受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及匯入匯款相關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管理外匯條例」第5條第2款、「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及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6月30日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3310號令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
二、銀行業得依上述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及匯入匯款業務。但不得受理未經許可之直接投資、有價證券投資匯款及其他未經法令許可事項為目的之匯出入款。銀行業受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及匯入匯款,請依附件「銀行業受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及匯入匯款案件應確認事項」規定辦理。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指定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經濟部商業司、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本局交易科、稽核科、簽證科、資料科(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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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行業受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及匯入匯款案件應確認事項DOC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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