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通函彙編
- 1檢送「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2條附件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 2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3點、第14點業經本行於110年6月29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0002514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 3「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24點附表1、附表4、第29點附表12業經本行於110年6月29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0002513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 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業經本行於110年6月29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00025107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 5保險業者按月向本局申報之「國外投資月報表」,自108年11月10日申報同年10月份資料起,改以「中央銀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申報系統)透過網路申報,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6「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業經本行於108年1月29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80005747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 7「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業經本行於108年1月29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80005748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 8「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業經本行於107年11月13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70044517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 9「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業經本行於107年11月13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70044518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11月15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 10「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業經本行於106年3月27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6001319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 11「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業經本行於106年3月27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60013208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6年3月29日生效,請查照。
- 12「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業經本行於106年3月27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60013227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6年3月29日生效;茲檢送規定1份,請查照。
- 13訂定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辦理涉及外匯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向本行申請程序,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 14自105年6月27日起,銀行業受理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期貨商從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掛牌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選擇權之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15自即日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在國內募集或私募外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其以新臺幣收付及銀行業受理其代結匯申報等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 16各證券(期貨)投資信託公司向本局申報之「資金進出及國內外資產表」及各種「資金變動表」,自104年12月第1旬資料起,改以「中央銀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申報系統)透過網路申報,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17關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外幣全權委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投資標的範圍,請依說明辦理。
- 18自104年7月20日起,銀行業受理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期貨商從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掛牌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之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19「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二十七點、第二十八點、第二十九點及第二十四點附表四與附表八、第二十六點附表十,業經本行於104年4月30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40016889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4年5月3日生效,請查照。
- 20自103年5月15日起,銀行業受理期貨商、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或外國期貨商從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與國外期貨交易所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合作上市之新臺幣計價期貨交易契約(以下簡稱國際合作商品)之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自2017.3.27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