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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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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外幣全權委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投資標的範圍,請依說明辦理。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202
傳真:02-23571959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104003604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關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外幣全權委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投資標的範圍,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國內投信募集發行非以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為主,含新臺幣級別之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得為經本行同意之證券投資信託或顧問事業,辦理外幣全權委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投資標的,惟該類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總額不得超過其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外幣計價之國際債券除外)。
二、本案其他相關事宜,仍請個別業者依其取得本局同意函載明之相關注意事項辦理。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局 長 顏 輝 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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