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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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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有關匯出投資資金之匯率避險,得依基金本身匯率避險策略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賴志達
電話:02-23571194
傳真:02-23571959
電子信箱:laida@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10100355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自即日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有關匯出投資資金之匯率避險,得依基金本身匯率避險策略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募集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申請案送件時,仍請說明該基金之匯率避險計畫。
二、基金應於每次匯出、入投資資金時,即填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外證券資金變動表」,如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另加註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金額。
三、本局94年4月25日台央外伍字第094001968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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