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業經本行於107年11月13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70044517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張小姐
電話:(02)2357-1198
傳真:(02)2357-1988
電子信箱:cbc11006@mail.cbc.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107004482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業經本行於107年11月13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70044517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起,請提供(或自本行網站下載)新式「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俾利申報義務人正確填報;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結匯申報者,亦應配合修正申報書樣式;銀行業現有庫存修正前樣式之申報書,得繼續使用至108年6月30日止,使用現有申報書樣式者,辦事處或事務所仍填列於「團體」欄位。
二、銀行業受理本辦法第3條定義之辦事處或事務所結售在臺無營運收入辦公費用之匯款,得逕行辦理結售,不受每筆10萬美元之限制;惟應注意:
(一)依「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確實輔導申報義務人審慎據實填報,結匯金額顯有違常情時,應輔導申報義務人據實申報後,再予受理。
(二)除前述辦公費用外,該辦事處或事務所所屬之外國公司或外國財團法人其他必要性匯款之結匯,應授權其境內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該境內代表人或代理人名義依本辦法有關非居住民之相關結匯規定辦理。
(三)本行外匯局106年12月20日台央外捌字第1060050787號函附件「銀行業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申報問答集」第17頁之Q2.2.22自即日起配合修正。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本行資訊處、外匯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外匯稽核科、簽證科、外匯資料科(均含附件)

檔案下載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PDF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PDF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