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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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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票券金融公司總公司以營業人身分經營涉及利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相關申請程序及應遵循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220
傳真:(02)2357-126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7004081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有關票券金融公司總公司以營業人身分經營涉及利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相關申請程序及應遵循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據「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二、涉及利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範圍如下:
(一)連結標的:
1、外幣利率、債券及其指數,且各該連結標的以在公開網站或通用之交易系統可取得者為限。
2、除本行另有規定者外,不得連結下列標的:
(1)資產證券化相關之證券或商品。
(2)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3)國內利率指標。
(二)契約類別:
1、包含遠期契約、交換契約及選擇權契約。
2、前述交易契約及期貨契約之一項或多項之再組合契約,但不含複雜性高風險外匯衍生性商品及結構型商品。有關複雜性高風險外匯衍生性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之定義,準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3、如屬組合式契約,仍應符合各單項業務及連結標的之相關限制及規定。
三、申請程序及應檢附書件:
(一)票券金融公司得不經申請逕行辦理業經本行許可或備查涉及利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連結同一風險標的,透過相同交易契約之再行組合,但不含複雜性高風險外匯衍生性商品。
(二)經營前述以外涉及利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應依下列類別向本行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
1、開辦前申請許可類:
經營下列業務應於開辦前向本行申請許可,並於取得本行許可函後六個月內開辦業務,逾期本行得廢止或撤銷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向本行申請展延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1)首次申請經營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
(2)尚未開放或開放未滿半年及與其連結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
2、開辦後函報備查類:
經營開放已滿半年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應於辦理首筆交易後一週內函報本行備查,並俟收到本行備查函後,始得繼續辦理。
(三)應檢附書件:
經營前述「開辦前申請許可類」或「開辦後函報備查類」之業務,應由總公司備文,檢具附件1所列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
四、經營涉及利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經營業務之人員應具有專業能力,並應訂定專業資格條件及訓練制度。
(二)經營業務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資格條件,並以總公司交易部門人員為限。
(三)僅向客戶進行商品推介(包含推廣、銷售、解說商品內容及相關風險、提供報價或確認交易條件等行為)之人員亦應符合前點規定。
(四)經營業務相關人員之教育訓練應符合「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五)不得利用涉及利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為本身或幫助客戶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及其他任何不當方式,粉飾或操縱財務報表。選擇權交易應注意避免利用權利金(尤其是期限長或極短期之選擇權)美化財務報表,進而引發弊端。
五、經本行許可經營涉及利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填報「衍生性商品名目本金交易量月報表」(報表編號L701及填表說明,附件2、3),經貴公會彙整後送本行外匯局參考。
正本: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檔案下載

  • 附件3-L701填表說明PDF
  • 附件2-L701ODS
  • 附件1-申請書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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