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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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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指定銀行接受國內顧客申請代償於其他指定銀行承作之未到期外幣貸款,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217
傳真:(02)2357-126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7004762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主旨:有關指定銀行接受國內顧客申請代償於其他指定銀行承作之未到期外幣貸款,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6點規定辦理。
二、指定銀行辦理旨揭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落實認識客戶(KYC)及盡職審查程序,確認無重複融資之情形,並確實掌握資金用途及流向,將款項直接撥付原貸款銀行用以清償原外幣貸款。
(二)憑辦文件:原貸款之國外交易文件及相關貸款證明。
(三)貸款期限:不得逾原貸款期限或國外交易文件有效期間。
(四)貸款金額:不得逾原外幣貸款餘額。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日商三菱日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兼復貴行107年12月10日菱台字第1070130號函)、本局外匯稽核科、外匯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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