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通函彙編
- 22199年1月1日起,銀行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不得再帳列存款,茲修改每月10日前檢送本局之「在台無住所之外國人新台幣存款表」格式(自104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
- 222自明(99)年1月1日起,貴行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外幣本金,改按「其他各種負債」計提準備金,準備率為0.125﹪。
- 223檢送修正後「以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等相關附件,以利製作正確之外匯交易媒體資料。(自104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
- 224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外籍勞工辦理薪資結匯申報所應確認之文件,其中「外籍勞工薪資結匯申報委託書」乙項,請依修正之樣式(如附件一)辦理。舊有之委託書得沿用至98年12月31日,自99年1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自2017.3.27起停止適用)
- 225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客戶應親自書寫「本人已充分瞭解本商品並同意承擔其風險」(自108.1.18停止適用)
- 226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國外匯入莫拉克颱風捐助款項之結匯,請依說明辦理。
- 227強化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確認客戶瞭解商品內容及風險之規範(自108.1.18停止適用)
- 228自即日起,銀行業承作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資金之匯入、匯出款,於掣發買賣外匯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時,其匯款分類名稱及細分類,請依說明辦理
- 229自98年6月30日起,銀行業受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及匯入匯款相關事宜,請依說明辦理(100.8.25停止適用)
- 230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2013.1.25修正)
- 231本局96年8月27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60037886號函,自98年6月17日起停止適用
- 232本局94年9月19日台央外伍字第0940041635號函,自98年6月17日起停止適用
- 233自本(98)年6月1日起,銀行業受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外籍勞工辦理薪資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自2017.3.27起停止適用)
- 234OBU填製相關報表請切實依填製報表須知內容填報(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235銀行業受理投資人匯出赴大陸地區投資款相關事宜。〈100.8.25停止適用〉
- 236釋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指定辦理外匯銀行(DBU)及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外幣授信業務徵提擔保品之規定所提相關疑義
- 237指定銀行對國外匯入款提供匯款人資訊不足者,應訂定風險管理程序。(自105.4.28起停止適用)
- 238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國內各界對中國四川震災捐款匯款至大陸地區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 239台灣地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填報本行之兩岸金融業務報表,請 自本(97)年8月起(填報97年7月資料)改以「中央銀行電腦通信服務系統」之「金融機構連線申報資料作業」連線傳檔方式填報(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240「OBU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月報表連線傳檔申報作業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