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通函彙編
- 221修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月報「資產負債表」(表M1之1、M1之2)及「資產項目國家別分析表」(M4)部分欄位名稱及定義範圍如說明,請自100年3月(報送100年2月份資料)起改依新格式欄位名稱及定義範圍填報,請 查照並配合辦理。(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222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按月以網路申報之「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月報表(依往來銀行別)」(簡稱FMG0),其中「往來銀行類別」F類範圍及名稱修正如說明二,請至本行網路申報系統下載新版本,切實據以申報,請 查照辦理。(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22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業經本行於99年12月27日以台央外肆字第0990060484號令修正發布,並定自99年12月27日施行
- 224自100年2月(報送100年1月份資料)起,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請依新格式填報OBU月報「其他金融資產及其他金融負債明細表」(表M13)(如附件),請 查照辦理。(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225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自99年10月1日起,請以「中央銀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簡稱新系統)單一管道申報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月報表,並切實依說明二、三注意辦理。(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226即日起,銀行業受理外人在台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之匯出入,其匯款分類請依說明辦理(自104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
- 227訂定SWIFT電文格式MT202COV下,中介行、匯款行及解款行之義務。(自105.4.28起停止適用)
- 228修正發布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2013.8.30業經會銜金管會廢止)
- 229重申國內廠商得憑交易清單辦理遠期外匯交易。
- 230「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業經本行於99年6月1日以台央外伍字第0990027601號令修正發布
- 231重申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業務,應確依相關規範辦理
- 232外幣票券市場相關業者之申辦程序
- 23399年1月1日起,銀行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不得再帳列存款,茲修改每月10日前檢送本局之「在台無住所之外國人新台幣存款表」格式(自104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
- 234自明(99)年1月1日起,貴行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外幣本金,改按「其他各種負債」計提準備金,準備率為0.125﹪。
- 235檢送修正後「以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等相關附件,以利製作正確之外匯交易媒體資料。(自104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
- 236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外籍勞工辦理薪資結匯申報所應確認之文件,其中「外籍勞工薪資結匯申報委託書」乙項,請依修正之樣式(如附件一)辦理。舊有之委託書得沿用至98年12月31日,自99年1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自2017.3.27起停止適用)
- 237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客戶應親自書寫「本人已充分瞭解本商品並同意承擔其風險」(自108.1.18停止適用)
- 238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國外匯入莫拉克颱風捐助款項之結匯,請依說明辦理。
- 239強化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確認客戶瞭解商品內容及風險之規範(自108.1.18停止適用)
- 240自即日起,銀行業承作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資金之匯入、匯出款,於掣發買賣外匯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時,其匯款分類名稱及細分類,請依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