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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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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0年12月1日起,銀行業受理客戶承做三角貿易業務之匯受款地為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下簡稱OBU)時,若其最終(原始)受(匯)款地為中國大陸者,三角貿易之交易性質註記欄位增加代碼如說明,請 查照。(自104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賴彥婷
電話:02-23571228
傳真:02-23571271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捌字第100004479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自100年12月1日起,銀行業受理客戶承做三角貿易業務之匯受款地為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下簡稱OBU)時,若其最終(原始)受(匯)款地為中國大陸者,三角貿易之交易性質註記欄位增加代碼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銀行業受理客戶承做三角貿易業務,屬中國大陸地區出、進口台灣押匯、託收或開狀,以及三角貿易匯款,原交易性質註記為「I」、「J」及「A」、「L」。若其資金之匯受款地國別為OBU時,且原始匯款來源地或最終受款地為中國大陸者,三角貿易之交易性質註記請改列為「M」、「N」、「F」、「G」,代碼之意義詳如附件說明。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其它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簽證科、本局匯款科〈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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