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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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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票券市場相關業者之申辦程序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216
傳真:02-23571265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9002278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貴公會檢送修訂之「境內外幣票券市場實務操作規劃報告」,本行洽悉。有關外幣票券市場相關業者之申辦程序,彙整如說明,請 惠予轉知。

說明:
一、復 貴公會98年6月23日票商會字第98229號函。
二、票券商
(一)由各票券商出具申請函檢附下列文件,經 貴公會彙整及初步審視無誤後轉報本行通案許可。
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辦理之業務項目。
2、自訂之外匯部位(不得超過前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15%,並以5千萬美元為上限)。
3、董事會同意辦理之議事錄。
(二)另各票券商應填製之外匯部位表,更新如附件一,並請 貴公會彙轉本行外匯局。
三、清算交割銀行
由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檢送函報金管會完成業務演練之備查文件、辦理清算交割銀行名單及各該銀行董事會同意辦理之議事錄,函請通案許可。
四、實券保管銀行
由實券保管銀行檢具金管會核准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委託銀行辦理外幣票券保管之文件、受委託銀行之營業單位清單及董事會同意辦理之議事錄,函請本行許可。
五、外幣清算銀行
除涉及金管會修正「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該行函報之「辦理國內美元清算業務作業要點」經本行核定後,應檢送營業計畫書、經負責人簽署之法規遵循聲明書、董事會同意辦理之議事錄、與結算機構簽訂之契約等函請本行許可。
六、集中保管結算所
(一)俟金管會修正「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後,應檢送營業計畫書、經負責人簽署之法規遵循聲明書、董事會同意辦理之議事錄、金管會核准委託銀行辦理外幣票券保管之文件等函請許可。
(二)另該公司應按月編製外幣票券交易統計表(附件二)及外幣票券餘額統計表(附件三)送本行外匯局,並依本行經濟研究處98年3月9日台央經(五)字第0980014664號函提供該處相關電子資料檔。
正本: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業務局、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法務室、台灣票據交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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