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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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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業務,應確依相關規範辦理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莫鳳圓
電話:02-23571216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fengyuan@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9002543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重申銀行辦理外幣貸款業務,應確依相關規範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業務,應憑國內顧客提供其與國外交易之文件或本行核准之文件辦理且不得兌換為新臺幣(出口後之出口外幣貸款除外)。
二、為利瞭解銀行辦理外幣貸款之實際情形,請配合依附表彙整本(99)年初至4月20日之承作情形,並於5月3日前函報本局。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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