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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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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業經本行於99年12月27日以台央外肆字第0990060484號令修正發布,並定自99年12月27日施行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溫淑華
電話:2357-1168
傳真:2397-3763
電子信箱:cbc05887@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肆字第099006048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業經本行於99年12月27日以台央外肆字第0990060484號令修正發布,並定自99年12月27日施行,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說明:為維持外匯市場秩序,自即日起 貴行辦理無本金交割新台幣遠期外匯(NDF)及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二者合計之部位限額,不得逾總部位限額五分之一。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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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條文ODTPDFDOC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總說明ODTDOCPDF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對照表ODTD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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