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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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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自99年10月1日起,請以「中央銀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簡稱新系統)單一管道申報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月報表,並切實依說明二、三注意辦理。(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陳錫龍
電話:02-23571281
傳真:02-23571960
電子信箱:roy09632@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拾壹字第099004924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自99年10月1日起,請以「中央銀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簡稱新系統)單一管道申報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月報表,並切實依說明二、三注意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行資訊處99年5月24日台央資字第0990029594號函暨本局99年8月27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90044605號函,各OBU自99年7月至9月透過「中央銀行電腦通信服務系統」及新系統併行申報旨揭報表。前述併行申報期間,已陸續排除以新系統申報產生之相關問題。
二、重申各報表務必填列OBU名稱代號(檢附OBU名稱代號英文字軌對照表,如附表1-1及1-2)。
三、配合99年3月16日發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原FMG1-「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個人業務往來月報表」,更名為FMG1-「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業務往來月報表」,並略作文字修正及註明,請至新系統下載新版本(如附表2):
(一)「往來客戶別」之「大陸台商以外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個人」修正為「大陸台商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海外地區」修正為「第三地區」。
(二)業務項目第18~20項,包括對境外客戶授信,資金或額度轉供第三地區法人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使用者。其筆數及金額,請填列於表中「大陸台商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之「大陸地區」相關欄位。
正本: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副本:本行資訊處(含附表)

檔案下載

  • OBU英文字軌對照表XLSODSPDF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業務往來月報表XLSPDF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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