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通函彙編
- 241銀行業受理投資人匯出赴大陸地區投資款相關事宜。〈100.8.25停止適用〉
- 242釋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指定辦理外匯銀行(DBU)及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外幣授信業務徵提擔保品之規定所提相關疑義
- 243指定銀行對國外匯入款提供匯款人資訊不足者,應訂定風險管理程序。(自105.4.28起停止適用)
- 244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國內各界對中國四川震災捐款匯款至大陸地區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 245台灣地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填報本行之兩岸金融業務報表,請 自本(97)年8月起(填報97年7月資料)改以「中央銀行電腦通信服務系統」之「金融機構連線申報資料作業」連線傳檔方式填報(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246「OBU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月報表連線傳檔申報作業說明會」
- 247配合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外幣支票存款業務之開放,以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之修正,OBU相關報表之填報事項(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248票券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業務及投資申請程序
- 249國人結匯投資國外歸戶資料Q&A(96.12.20台央外伍字第0960054237)
- 250指定銀行得憑自中國大陸收到之匯入款,開發由第三國出貨至大陸地區之信用狀 (自2015.5.22起停止適用)
- 251自即日起,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96.8.27 / 台央外拾壹字第0960037886號/98.6.17停止適用)
- 252為配合財政部辦理稅捐稽徵業務需要,自97年1月2日起,銀行業受理金融機構等業者辦理以新臺幣結購外匯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請依說明配合辦理(96.8.24 / 台央外伍字第0960037581號)(100.8.25停止適用)
- 253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2014.3.7修正)
- 254自本(96)年8月1日起,銀行收受之外匯存款,請依本函規定,活存全部餘額及定存全部餘額,按96年6月21日公告之準備率5﹪提存準備金(96.7.13 / 台央外肆字第0960031794號)
- 255自即日起,放寬OBU辦理外幣授信業務時,得收受新臺幣擔保品之相關說明(96.7.11 / 台央外拾壹字第0960031438號)
- 256自96年6月25日起,銀行業受理期貨商代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存事國內期貨交易之結匯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100.8.25停止適用)
- 257請加強宣導顧客應經由合法金融機構進行外匯交易及匯出、入款,以確保款項安全,符合法令並避免觸法(96.6.20 / 台央外伍字第0960028174號)
- 258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可於本行網站下載有關設計「國際金融業務月、季報資料線上傳輸作業」所需6份資料(96.5.3 / 台央外拾壹字第0960022577號)(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259訂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2015.5.1修正)
- 260開放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計價涉及國內股權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自2015.5.22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