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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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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銀行業承作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資金之匯入、匯出款,於掣發買賣外匯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時,其匯款分類名稱及細分類,請依說明辦理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王清杉
電話:(02) 2357-1224
傳真:(02) 2357-1271
電子信箱:cbc02444@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捌字第098003525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自即日起,銀行業承作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資金之匯入、匯出款,於掣發買賣外匯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時,其匯款分類名稱及細分類,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管理外匯條例」第5條第7款及「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
二、銀行業承作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直接投資、證券投資、期貨交易及不動產投資等資金之匯入、匯出款,於掣發買賣外匯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時,請依本局訂定之「陸資來台投資相關匯款分類及細分類」(如附件)分別予以註明。檢送本局之相關媒體資料,除註明編號外,另於細分類欄內註記代碼「M」。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匯款科(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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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陸資來台投資相關匯款分類及細分類XLSOD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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