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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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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外幣支票存款業務之開放,以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之修正,OBU相關報表之填報事項(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陳錫龍
電話:02-23571281
傳真:02-23571960
電子信箱:roy09632@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拾壹字第0970019208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配合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外幣支票存款業務之開放,以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之修正,OBU相關報表之填報事項,請自97年4月1日起,依說明二、三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四項之規定辦理。
二、OBU辦理外幣支票存款業務時,與此業務有關之業務、財務狀況資料,均應請依規定填報於相關報表。
三、因「許可辦法」修正開放OBU辦理大陸地區境內交易產生之應收帳款收買業務、以及對第三地區法人在大陸之分支機構辦理授信,OBU應配合注意填報之報表包括:
(一)兩岸金融業務月報表:
1、「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個人業務往來月報表」:
(1)第6、7項之「出口應收帳款收買…」修正為「應收帳款收買…」,其意旨修正包括大陸境內產生之應收帳款收買。
(2)第15、16、17項「授信業務-直接對大陸台商授信…」,修正為「授信業務-直接對大陸台商及第三地區法人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授信…」。
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業務往來月報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海外分支機構業務往來月報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業務往來月報表」,其中業務項目「出口應收帳款收買」修正為「應收帳款收買」,其意旨亦修正包括大陸境內產生之應收帳款收買。
(二)OBU月、季報表:
1、M3「對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放款餘額表」大陸地區欄下貸放對象之「大陸台商」,修正為「大陸台商及第三地區法人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
2、M4「資產項目國家別分析表」、M6「或有負債餘額國家別分析表」、M11「外幣授信承做量國家別分析表」,其中對大陸地區(國家代碼CN)之往來金額,均應包括「對第三地區法人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之授信」及「對大陸境內產生之應收帳款收買」之相關金額。
3、M10-1「境外客戶進出口業務統計表」,其中承做量屬「大陸地區出口」之「應收帳款融資或承購」項目,以及M10-2「境外客戶資金流量統計表」之「出口」類別中,資金來源屬於「大陸地區」項目者,均應包括大陸境內產生之應收帳款收買。
正本: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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