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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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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確認客戶瞭解商品內容及風險之規範(自108.1.18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傳真:(02)2357-1265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800409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為加強確認客戶瞭解其購買或投資之衍生性外匯商品之商品內容及風險,補充規範如說明,並自本(98)年8月20日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有關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應公正對待投資人,由客戶聲明瞭解產品及風險並具簽,前經函知在案(台央外柒字第0940002564號函)。
二、為使客戶購買或投資旨揭商品,能增加對產品及相關風險之瞭解,俾減少事後紛爭,自本年8月20日起新辦理者,應請於載明產品及風險之商品契約書空白處,另由客戶或有權簽約人親自書寫「本人已充分瞭解本商品並同意承擔其風險(簽署)」。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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