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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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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國內各界對中國四川震災捐款匯款至大陸地區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馬千惠
電話:02-23571192
傳真:02-23571959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7002913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國內各界對中國四川震災捐款匯款至大陸地區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5條第2款、「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及配合97年5月14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召開「有關因應中國四川震災『捐款專戶設立』及『救援物資統籌』協調會議」決議辦理。
二、銀行業受理旨揭匯款,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之匯款性質應填報為「中國大陸四川震災捐贈匯款」。
(二)文件確認與匯款額度:
1、匯款人為海基會、各縣市政府、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不須確認文件,無匯款額度限制,結匯金額不計入申報義務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2、匯款人為公益、慈善或相關團體:應確認內政部相關許可勸募文件,匯款金額不得超過許可勸募金額,且須於許可勸募文件加註結匯日期與金額,結匯金額不計入申報義務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3、匯款人為公司、行號、個人或其他非經內政部許可勸募之團體:大額匯款應確認相關文件,匯款申請書填寫之受款人地址應為「中國四川省」,受款人不得為匯款人本人,結匯金額不計入申報義務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三)請於檢送本局匯出匯款媒體資料之傳輸檔案格式其中「有無申報書別」欄內輸入代碼「Q」,用以區別是項匯款。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指定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外匯交易科、本局稽核科、本局簽證科、本局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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