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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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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填製相關報表請切實依填製報表須知內容填報(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陳錫龍
電話:02-23571281
傳真:02-23571960
電子信箱:roy09632@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拾壹字第0980018525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邇來部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因未諳本局所訂填製報表須知內容,致有誤報相關數據之情形,為避免類似情形再發生,請 切實依說明二注意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95年12月29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50056101號函、96年5月3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60022577號函暨各銀行傳送之OBU月(季)報表辦理。
二、部分OBU有誤報「聯行往來」、「人民幣NDO」及「匯率選擇權」交易量、進出口匯款金額之情形,為避免類似情形再發生,請 貴單位切實依下列方式填報:
(一)有關「聯行往來」之範圍及填報:
1、OBU月(季)報表之「聯行往來」係指聯行間(OBU與所屬總行各單位或分行間)往來之款項。
2、前述聯行往來如屬聯行間之存放及拆借資金(含應收未收、應付未付利息)應以總額法表達,即其借貸方餘額各自填列於資產或負債之「聯行往來」項下,惟應逐筆扣除借方已收回資產或貸方已清償負債,以表彰OBU與其聯行之債權債務關係。
3、OBU之總行發行外幣金融債券等債務憑證(或銷售其總行發行外幣金融債券等債務憑證)所籌措供OBU使用之資金,或總行撥供OBU使用之營運資金,應列於聯行往來貸方。至於OBU自行發行金融債券,則應列於「應付金融債券」科目。
4、其他未涉及債權債務關係之往來事項,屬過渡性質應借貸相抵,以淨額列示。例如:本銀行DBU透過存放同業代同一銀行OBU收付一般客戶存、提款項或收付同業拆借款項、OBU年度損益結轉至本銀行DBU、因聯行間拆借而直接收付之利息收入或費用等,其衍生之聯行往來,應將借方加總之金額與貸方加總之金額相抵後,以淨額列示。
(二)有關人民幣NDO 之交易量應確實填報於M8「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量明細表」之第18項「人民幣NDO」,切勿填報於第9項「匯率選擇權」。
(三)屬匯款方式之客戶進出口貨款(包括三角貿易之勞務收付),應填報於M10-1「境外客戶進出口業務統計表」之「出口」(依地區別)、「進口」欄下之「匯款」項目,同時依地區別填報於M10-2「境外客戶資金流量統計表」之「進口」及「出口」列下,切勿填報於非貨款之「匯入匯款」、「匯出匯款」列下。
正本: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副本: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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