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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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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業務及投資申請程序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莫鳳圓
電話:02-23571212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fengyuan@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7001684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業務及投資,訂定相關措施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檢送96年11月23日「研商票券金融公司申請外幣債券經紀、自營業務及投資之作業程序」會議紀錄辦理。
二、依據金管會訂定之「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業務及投資,均應先向本行申報外幣風險上限。
三、辦理外幣債券經紀及自營業務,應由總機構(總公司)備文,檢附下列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及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
(二)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
(三)經公司負責人簽署之法規遵循聲明書。
(四)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會計處理等項目)。
(五)最近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淨值。
(六)自行訂定之外幣風險上限。
(七)其他本行規定之文件。
四、資金收付及結匯
(一)辦理外幣債券經紀業務,其交割款項及費用之收付,應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台幣收付,如涉及結匯事宜,由委託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理結匯。
(二)辦理外幣債券自營及投資業務,如涉及結匯事宜,由票券金融公司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5千萬美元金額內辦理結匯,或以換匯(SWAPS)籌措外匯資金。
正本: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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