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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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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對國外匯入款提供匯款人資訊不足者,應訂定風險管理程序。(自105.4.28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216
傳真:(02)2357-1265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7003181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配合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對反恐之建議,對國外匯入款提供匯款人資訊(匯款人姓名、帳號、住址)不足者,請於本(97)年7月6日前,參照說明,訂定風險管理程序,請 查照。
說明:依據FATF提供之範例,對國外匯入款提供匯款人資訊不足者,應訂定下列處理程序:
一、要求匯出款項之金融機構傳送所缺少之匯款人資訊。
二、如果所缺少的資訊不會隨後收到,應考量缺少完整匯款人資訊是否造成或促成對該筆電匯或交易產生懷疑,如該筆電匯被視為很可疑,則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此外該金融機構亦可以決定不受理此筆電匯。
三、在適當的情況下,接受款項之金融機構對無法提供匯款人姓名、帳號、住址之金融機構,應考量限制或終止業務往來關係。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法務室、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匯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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