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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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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94年8月26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38874號函應予停止適用,並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或函釋辦理。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
電話:02-23936161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1001739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請轉知所屬會員(含外商銀行在台分行),本局94年8月26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38874號函應予停止適用,並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或函釋辦理。
說明:鑒於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衍生性外匯商品、外匯存款等財富管理項目,涉及外匯業務既均依規定經本行許可,爰不需就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另為許可。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復 貴行101年4月30日泰個投字第1015000248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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