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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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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得辦理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外幣貸款(自2017.3.29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
電話:02-23936161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1004663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自即日起,各指定銀行辦理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洽借外幣貸款業務,應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六條及銀行公會101年11月5日全授字第1011000984A號函辦理。
二、辦理旨揭業務規定如下:
(一)憑辦文件:應憑證券商出具其與交易對手之國外交易確認書或文件辦理。
(二)資金控管:撥款時應直接撥付交割款帳戶,並由證券商出具切結書聲明「出售原購買外國有價證券所得將直接撥入證券商在貸款銀行開立之指定專戶還款」,貸款資金不得流供證券商週轉金使用。
(三)兌換限制: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台幣。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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