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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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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簡稱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茲增修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部分報表及填報須知,請自100年10月(報送100年9月份資料)起改依新格式填報,並依說明二至六配合辦理,請 查照。(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陳錫龍
電話:02-23571281
傳真:02-23571960
電子信箱:roy09632@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拾壹字第100004546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簡稱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茲增修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部分報表及填報須知,請自100年10月(報送100年9月份資料)起改依新格式填報,並依說明二至六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0年9月7日修正發布「許可辦法」,其修正重點涉及OBU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對象、業務範圍、授信業務對象之放寬等,本局爰配合修訂:
(一)透過本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申報之報表
1、「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月報表(依往來銀行別)」(簡稱FMG0)
2、「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往來月報表」(簡稱FMG1)
3、「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月報表(客戶別)」(簡稱FMB1)
4、「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同業及聯行人民幣資金往來月報表」(簡稱FMB2)
(二)經由「民間匯出入款當年累積結匯金額查詢電腦系統」專線傳送之OBU月報:
1、「對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放款餘額表」(簡稱M3)
2、「或有負債餘額國家別分析表」(簡稱M6)
3、「外幣授信承做量國家別分析表」(簡稱M11)
4、前述M3、M6、M11報表相關之填報須知。
(三)增訂「OBU對大陸地區相關客戶授信餘額明細表」
二、各OBU可於本行網站http://www.cbc.gov.tw之「外匯通函彙編」項下「肆、國際金融業務」下載本函所附增修訂之相關報表格式及OBU月報填報須知修正前後對照表,其中異動部分以粗體字顯示。
三、透過本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申報之報表(FMG0、FMG1、FMB1、FMB2),請進入該系統下載新版「範本檔」傳送資料。
四、有關FMG0、FMG1、FMB1所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業務」(簡稱其他業務),係指各該表業務項目以外之其他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得經營之業務項目,惟FMG1及FMB1之其他業務不含同業往來(已分別填報於FMG0及FMB2)。該項目業務量總額應填報於各該表內,至於其明細項目金額,請參考各該表格式以電子郵件寄送至obu@mail.cbc.gov.tw信箱。
五、有關增訂之「OBU對大陸地區相關客戶授信餘額明細表」(簡稱授信餘額明細表),請各OBU依該表格式按月寄送至前述信箱供本行參考。
六、各OBU依說明四、五以電子郵件寄送報表資料時,須於「主旨欄位」依序註明銀行名稱、填報月份、報表名稱(分別以FMG0、FMG1、FMB1及「授信餘額明細表」簡稱註明)、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報表資料應以附加檔案方式寄送,且一份郵件以附一份報表檔案為原則,檔案名稱須與主旨欄位之報表簡稱相同。
正本: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副本:本行資訊處、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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