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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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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募集或私募外幣計價基金業務之款項收付規定(自2015.10.20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
電話:02-23571219
傳真:02-2357126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100487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貴公司在國內募集或私募外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以人民幣計價或以新台幣收付等應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0月17日金管證投字第1010045938號令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基金之相關規範事項」辦理。
二、募集或私募人民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因事涉人民幣存款專戶之開立,應俟國內指定銀行開辦人民幣存款業務後,始得辦理。
三、相關款項收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募集或私募外幣計價基金(含人民幣),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基金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有關各該基金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之收付,均應以該專戶存撥。外幣計價基金相關款項之收付除依說明三之(二)以新臺幣收付者外,均應以外幣為之,其結匯事宜應由基金申購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亦得自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
(二)募集發行人民幣以外之外幣計價基金以新臺幣收付者:
1、除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0月17日金管證投字第1010045938號令之相關規範辦理外,所涉結匯事宜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本局101年10月26日台央外伍字第1010045318號函之規定向銀行業辦理。
2、基金投資人進行人民幣以外之外幣計價基金轉換時,得直接辦理投資標的或外幣間之轉換,款項無須結售為新臺幣後再結購為外幣。
四、募集或私募多幣別之外幣計價基金(含人民幣但不含新臺幣級別):
(一)得逕行募集或私募多幣別之外幣計價基金,無須再向本行申請許可。
(二)基金投資人進行人民幣級別以外之外幣計價基金轉換時,得直接辦理投資標的或外幣間之轉換。
五、外幣計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標的仍限於以外幣計價(含人民幣)之產品,且不得涉及新台幣匯率相關產品及投資標的主要涉及國內者。

正本: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華頓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請分繕)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本局匯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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