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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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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月、季報表共31式,請 查照轉知 貴行OBU依說明辦理。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姚子青
電話:(02)2357-1283
傳真:(02)2357-195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拾壹字第1010033062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茲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月、季報表共31式,請   查照轉知  貴行OBU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辦理。
二、為配合我國公開發行銀行將自102年會計年度開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編製財務報告,及國際金融業務相關法規之修正,爰修訂旨揭報表。
三、本次修訂OBU報表計31式,包括OBU整體業務月報16式、季報2式,人民幣業務月報10式及兩岸業務月報3式。
四、前項報表統一經由本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傳送申報。請至本行網站(http://www.cbc.gov.tw)\「外匯資訊」\「外匯通函彙編」\「肆、國際金融業務」\本函「附件列表」區下載下列附件:
(一)修訂後31式報表之EXCEL範本檔及文字檔格式說明
(二)國家代碼與地區對照表
(三)貨幣代碼對照表
(四)[FM8]「其他」項下衍生性金融商品代號及名稱清單
(五)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整體業務月季報檢核公式
(六)人民幣業務月報檢核公式
五、本案申報作業預定101年11月及12月之資料採修訂前、後報表雙軌併行,102年1月起之資料正式依修訂後報表申報。
六、配合本次報表修訂,下列OBU報表申報相關函自102年2月10日起停止適用:
(一)91年2月25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10015116號函
(二)93年12月8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30057155號函
(三)94年5月11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40021461號函
(四)95年3月3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50017376號函
(五)95年4月3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50020829號函
(六)95年12月29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50056101號函
(七)96年1月17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60007613號函
(八)96年5月3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60022577號函
(九)97年3月20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70019208號函
(十)97年5月15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70028257號函
(十一)98年3月30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80018525號函
(十二)99年9月29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90049241號函
(十三)99年11月15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90055718號函
(十四)100年2月1日台央外拾壹字第1000010998號函
(十五)100年2月24日台央外拾壹字第1000013599號函
(十六)100年8月31日台央外拾壹字第1000040840號函
(十七)100年10月3日台央外拾壹字第1000045465號函
(十八)101年7月2日台央外拾壹字第1010028208號函
七、本局訂於本(101)年8月17日下午2時舉辦「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報表申報說明會」,相關事宜詳見開會通知單。
正本:本國銀行總行 (請轉知所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商銀行台北分行 (請轉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副本: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資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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