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表報格式,並自九十一年四月起,改以媒體(磁片)方式申報(91.2.25 / 台央外拾壹字第○九一○○一五一一六號)(94.7停止適用)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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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1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拾壹字第○九一○○一五一一六號
主旨: 茲修訂本局九十年十一月廿一日(九0)台央外拾壹字第0四00六0八一七號函所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表報格式如附件一至六,並請自本(九一)年四月起(填報九十一年三月資料),改以媒體(磁片)方式報送本局,各OBU如有作業未能及時配合者,至遲應自五月起改採媒體方式申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四項之規定辦理。
二、各OBU,不論已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申請許可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均應將每月辦理之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式以媒體(磁片)方式申報;未辦理兩岸金融往來業務,並已於「聲明書」(如附件六)中敘明者,得免辦媒體申報。
三、本(九一)年一、二月辦理之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資料,請按新修訂之格式補報本局,惟若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者,得以書面填送。
四、各OBU每月應填報之「聲明書」,仍應以書面方式按期報送本局。
五、隨文檢送下列三種附件:
﹙一﹚新修訂之表報格式六種(附件一至六):1、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業務往來月報表。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海外分支機構業務往來月報表。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業務往來月報表。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個人業務往來月報表。5、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匯出、入款統計表。6、聲明書。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資料媒體申報作業說明」乙份及相關檔案說明書三份。
﹙三﹚本國OBU代碼表及外商OBU代碼表共二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