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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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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匯款分類相關規定(83.4.23 / (83)台央外字第(捌)一一O一號)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受文者:指定銀行
副本收受者:本局交易科、稽核科、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83)台央外字第(捌)一一O一號

 

主旨: 茲有部分指定銀行在交易單證上填報之匯款分類不確實,致本行出進口外匯交易統計產生重複列計現象,為避免此一現象,各指定銀行於辦理國內指定銀行間匯款時,請於即日起依說明之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各指定銀行應客戶要求,將其外匯匯往國內其他指定銀行時,不論其外匯是以新臺幣結購者(不論其結購外匯申報書填列之交易性質為何),或以外匯存款、國內外幣貸款等匯出,在賣匯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上之匯款分類均一律填註為「693由本行轉往國內他行之外匯」,國別為「本國」。收到由國內其他指定銀行轉來之外匯,不論結售為新臺幣或未結售為新臺幣,在買匯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上之匯款分類均一律填註為「693由國內他行轉入本行之外匯」,國別為「本國」。惟未結售為新臺幣而以外幣直接支付時,應註明其用途。
此外,如為支付進口貨款(包括開狀、贖單及償還進口融資),應再填報進口及匯出匯款交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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