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通函彙編
- 21「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業經本行於106年12月28日以台央外柒字第1060050293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 22修正發布「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全文 16 條
- 23依本行修正發布「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有關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填送本局相關報表之格式及報送方式,配合調整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 24自即日起,各指定銀行辦理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幣有價證券洽借外幣貸款業務,應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25「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業經本行於106年3月27日以台央外柒字第1060009338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 26修正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27修正銀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要點。
- 28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29自即日起,指定銀行於經本行許可或備查之網路/行動網路銀行項下,得受理顧客於線上新增自行第三人或他行外匯存款帳戶為約定轉入/受款帳戶,並請依說明辦理(自2018.1.4起停止適用)
- 30有關證券商從事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掛牌之外幣(含人民幣)計價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外幣ETF)交易,所涉外匯業務之申請程序及應遵循事項規定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自2017.3.29起停止適用)
- 31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 32修正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33為辦理國際清算銀行(BIS)外匯交易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調查統計,請依說明三配合辦理。
- 34自即日起,取得國內債券承銷業務之證券商(含兼營之業者)得逕行辦理募集發行國際債券相關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無須個別經本行許可。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自2017.3.29起停止適用)
- 35為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及防制偽鈔,重申銀行業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應遵循事項如說明
- 36外匯指定銀行即日起至105年4月11日止,得依說明二向本行申請許可為「外幣結算平台」美元、人民幣、日圓、歐元以外之其他外幣(以下簡稱其他外幣)清算銀行。
- 37請轉知貴會所屬會員,因擔任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中收受儲值或代理收付款項交付信託之受託銀行,辦理外幣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業務,應依說明辦理。
- 38茲修訂指定銀行得與臺灣地區人民幣清算銀行(以下簡稱人民幣清算行)辦理平倉交易之規定如說明
- 39自即日起,放寬指定銀行受理以傳真交易指示方式,辦理結匯金額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以上外匯業務,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40自即日起,指定銀行於經本行許可或備查之網路銀行外匯業務項下,得受理顧客於線上新增自行本人外匯存款帳戶為約定轉出、轉入帳戶辦理結匯及轉帳之約定事項,無須親赴銀行櫃檯申辦,並請依說明辦理。(自2018.1.4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