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銀行受理客戶持外匯存款定存單質押,承做新臺幣授信之規定(91.2.6 / (九一)台央外柒字第○○○○○○五五○之二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 |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傳真號碼:(02)2357195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 發文字號:(九一)台央外柒字第○○○○○○五五○之二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 |
主旨: | 指定銀行受理客戶持外匯存款定存單質押,承做新臺幣授信,請依說明一、二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 一、客戶持有外匯存款定存單以下列為限: (一)客戶本人之外匯定期存單 (二)本國企業客戶其海外子公司在本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簽發之外匯定期存單。 二、前揭授信,如借款人違約者,有關處分外幣定存單所得款項之結售,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本行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四)台央外字第(柒)一六七二號函自即日起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