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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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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96)年8月1日起,銀行收受之外匯存款,請依本函規定,活存全部餘額及定存全部餘額,按96年6月21日公告之準備率5﹪提存準備金(96.7.13 / 台央外肆字第0960031794號)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2357-1168
傳真號碼:2397-3763
承辦人:溫淑華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肆字第0960031794號
速別:最速件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本行業務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本局業務科(無附件)、本局會計科(無附件)

 

主旨:
自本(96)年8月1日起,貴行收受之外匯存款,請依本函規定,活存全部餘額及定存全部餘額,按96年6月21日公告之準備率5﹪提存準備金,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法第23條、「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4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二、自96年8月1日起,外匯存款提存準備金相關規定如下:
(一)應提存準備金之範圍:外匯活期存款總餘額及外匯定期存款總餘額。
(二)提存幣別:美元、歐元及日圓得以原幣提存,其他幣別以美元提存。以美元提存者,美元以外其他幣別之外匯存款,依照計算期當月月底結帳匯率折算為美元後計算其法定準備額。
(三)其他如準備金之計算、提存期間,應提、實際準備金計算方式,準備不足申請抵充,準備不足未經抵充應予追收利息,調整表送達收管單位查核期限以及準備金核算調整機構等節,悉依「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指定銀行實際繳存之外匯存款準備金,得隨時存取,但不予計息。

三、準備金繳存之作業方式:
(一)準備金收付指令均以SWIFT拍發。
(二)以美元提存準備金者,應將外匯存款準備金存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紐約分行(BIC:ICBCUS33)中央銀行存款帳戶(A/C No.USD2013015)。撥入時,應於生效日(VALUE DATE)前一天下午5時前以SWIFT MT210通知本行收款。提領時,亦應於生效日(VALUE DATE)前一天下午5時前以SWIFT MT200(或MT202)通知本行付款。以美元以外其他幣別撥入或提領時,應於生效日(VALUE DATE)前2天下午5時前以SWIFT通知本行收付款。至於美元以外其他幣別存入本行之A/C No.,有需要者,請與本行外匯局聯繫(交易科:23571168,業務科:23571161,會計科:23571136)。
(三)為便於管理及對帳,本行收存之準備金均依銀行別(同業務局銀行業存款準備金帳號)及幣別分別立戶,不另辦理開戶手續。

四、外匯存款準備金調整表、外匯存款法定準備額提存不足抵充申請表,請依所附格式(計3份)填列及辦理。

五、89年12月8日(89)台央外肆字第040050399號函自96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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