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貨幣清算通函
- 1茲修訂指定銀行得與臺灣地區人民幣清算銀行(以下簡稱人民幣清算行)辦理平倉交易之規定如說明
- 2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3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 4訂定自104年7月20日起,銀行業受理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期貨商從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掛牌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之結匯申報事宜。
- 5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報表,並自104年7月申報同年6月份資料起適用。
- 6訂定指定銀行與顧客辦理人民幣跨境貿易及自然人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相關之人民幣買賣得向臺灣地區人民幣清算銀行辦理平倉交易之相關規定。
- 7配合本局「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說明」之修訂,茲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大陸及香港地區匯出入款統計表(FMG2)」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人民幣匯出入款統計表(FB6)」(如附件),自申報104年3月份資料起適用
- 8放寬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幣別
- 9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人民幣資產負債表「FB2」,並自申報103年8月份資料適用。
- 10自103年5月1日起, 指定銀行得以人民幣原幣提存準備金。
- 11進一步開放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人民幣商品業務。(自2015.5.22起停止適用)
- 12放寬指定銀行辦理大陸昆山試驗區內企業之集團跨境人民幣融資相關之外幣貸款憑辦文件
- 13修正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 14廢止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 15備查臺灣銀行修正「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外幣收兌處設置及收兌外幣注意事項」暨廢止「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外幣收兌處辦理人民幣現鈔買入業務注意事項」
- 16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應確實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業務資料統計申報。
- 17調整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傳送申報人民幣業務月報表之截止期限
- 18修訂證券商辦理涉及股權、債券及利率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範圍
- 19修正銀行業向人民幣清算銀行辦理平倉交易規定(自2015.1.8起停止適用)
- 20指定銀行向人民幣清算銀行辦理平倉交易規定(自2013.4.8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