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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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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開放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人民幣商品業務。(自2015.5.22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進一步開放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人民幣商品業務(自2015.5.22起停止適用)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
電話: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200357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茲進一步開放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人民幣商品業務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102)年8月16日金管銀外字第10200224210號函轉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8月5日全風衍字第1020000674A號函及該會8月23日全風衍字第1020001560A號函辦理。
二、在不涉及新台幣匯率、利率及信用、商品衍生性商品之前提下,進一步開放衍生性人民幣商品之範圍彙總如附表。
三、申請程序:
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人民幣商品業務除應符合本年1月29日台央外柒字第1020005806號函之規定外,上揭商品之申請程序分為:
(一)事後報備:
屬外幣已開放之單項商品及其組合者(含結構型商品),個別銀行業經許可辦理,或個別銀行未經許可辦理,但已有其他銀行經許可辦理之衍生性人民幣商品,得逐項列明採事後報備方式辦理。
(二)事前申請:
屬外幣未開放之單項商品及其組合者(含結構型商品),或外幣已開放之單項商品及其組合,惟個別銀行未經許可且無其他銀行經許可辦理之衍生性人民幣商品,採事前申請方式辦理。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本局交易科(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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