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自104年7月20日起,銀行業受理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期貨商從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掛牌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之結匯申報事宜。
自104年7月20日起,銀行業受理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期貨商從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掛牌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之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中 央 銀 行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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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1040030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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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文
主旨:自104年7月20日起,銀行業受理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期貨商從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掛牌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之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1項第2、4款及「管理外匯條例」第6條之1辦理。
二、銀行業受理旨揭業者辦理結匯申報案件,應依附表所列確認相關文件無誤後始得辦理,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結匯人或期貨交易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本行外匯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稽核科、簽證科、資料科(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