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貨幣清算通函
- 21規定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人民幣商品業務之範圍 (自2015.5.22起停止適用)
- 22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2015.5.22修正)
- 23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31式月、季報申報作業。
- 24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月、季報表乙案。
- 25銀行業受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人民幣以外之外幣計價基金以新臺幣收付相關款項之結匯申報事宜。
- 26目前尚未申辦人民幣業務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於開辦人民幣業務前,應先將開辦日期函報本行,並於開辦次月10日前按月申報人民幣業務相關報表。
- 27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月、季報表共31式。
- 28增訂「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量統計表」,已開辦人民幣業務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自101年9月起按月申報。請 查照。(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29增修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部分報表及填報須知。(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30為因應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申辦人民幣業務,OBU應注意辦理新增人民幣業務相關報表及修正後OBU月報之填報作業。(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31修正發布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2013.8.30業經會銜金管會廢止)
- 32OBU填製相關報表請切實依填製報表須知內容填報。(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33廢止「金門馬祖金融機構辦理對大陸地區匯款應注意事項暨辦理大陸地區發行貨幣及大陸地區人民持有外幣現鈔、旅行支票之買賣規定」
- 34公告金門馬祖金融機構辦理對大陸地區匯款應注意事項暨辦理大陸地區發行貨幣及大陸地區人民持有外幣現鈔、旅行支票之買賣規定(95.5.10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