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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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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2015.5.22修正)

發布日期:

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2015.5.22修正)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盧薇冰
電話:02-23571216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pingping@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2000517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行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以台央外柒字第1020000110號令修正發布,並定自102年1月25日施行,檢附修正條文,請 查照。
說明:
一、指定銀行依本辦法開辦人民幣業務,應於開辦前將開辦日函報本行備查。
二、開辦後應於次月十日前將人民幣業務月報表由本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傳送申報。並請至本行網站(http://www.cbc.gov.tw)\「外匯資訊」\「外匯通函彙編」\「壹、管理」\本函「附件列表」區下載下列附件:
(一)修訂後五式報表之EXCEL範本檔及文字檔格式說明
(二)指定銀行人民幣業務月報檢核公式
三、指定銀行受理有關人民幣計價理財商品所涉及人民幣之結匯(含兌換),應由投資人自行辦理,不得委託業者代辦。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 (請轉知所屬各外匯業務指定分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請轉知在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轉知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人民幣現鈔之農漁會信用部)、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本行法務室、本行資訊處、本行外匯局外匯交易科、本行外匯局匯款科、本行外匯局稽核科、本行外匯局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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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DOCPDF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D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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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檔案規格說明書DOCPDF
  • 人民幣報表檢核公式及代碼對照表PDF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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