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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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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未申辦人民幣業務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於開辦人民幣業務前,應先將開辦日期函報本行,並於開辦次月10日前按月申報人民幣業務相關報表。

發布日期:

因統計需要,目前尚未申辦人民幣業務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於開辦人民幣業務前,應先將開辦日期函報本行,並於開辦次月10日前按月申報人民幣業務相關報表,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及外商銀行。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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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拾壹字第10100387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因統計需要,目前尚未申辦人民幣業務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於開辦人民幣業務前,應先將開辦日期函報本行,並於開辦次月10日前按月申報人民幣業務相關報表,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及外商銀行。
說明: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9月11日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5142號函(諒達)規定,臺灣地區銀行之OBU,得自101年9月11日起,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規定辦理人民幣業務,無須再向金管會申請許可,爰請依旨揭規定辦理。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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